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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

2021-03-28 18:11:00 上訴庭早一星期所釐清的「共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則是否適用於理工大學相關的案件?

背景可看氣象巴打一文

:絕對適用
首先,共同犯罪原則(下稱原則)在1985年英國樞密院審理的R v Chan Wing Siu[1985] 1 AC 168曾被解釋,樞密院指只要控方能夠證明某從犯可以預見另一人犯罪的可能性而繼續參與有關犯罪行為,則該從犯就會被判犯下同樣的罪行。但以上有關原則的裁決在R v Jogee[2016]被推翻,英國最高法院裁決在1985年的解釋為原則性錯誤,共同犯罪原則應被廢除。

然而,本港終審法院並沒有跟隨以上決決,在HKSAR and 陳錦成(FACC 5/2016)中,判詞的第20-44段指出法庭認為任何人如參與共同犯罪行動,並預見其中一名共同犯罪者可能會在行動過程中干犯更嚴重的罪行(例如謀殺),而仍繼續進行有關行動,便應被視為罪責極重。

以上的裁決令檢控官在有關共同犯罪(現包括非法集結及暴動)中只需證明從犯曾預見犯罪的可能性。
律政司在是次釐清有關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的聆訊中曾指在旁協助甚至從沒現身於現場的宣傳者,物資補給者等亦為參與暴動,而上訴庭則稱相信不限於包括以上在內的六種人。

因此我們可預見假若停留在理工大學內及後登記外出的18歲以下學生或18歲以上的成年人,假若警方在調查期間發現到有一丁點證據,包括但不限於「打ID」(衣着特徵)、閉路電視片段、指模等,律政司便有機會起訴。甚至,在沒有任何客觀證據基礎底下律政司仍以有關人士曾出現於理工大學現場,後被拘捕或登記後離開作基礎,落案起訴。

現在已被落案起訴的理工大學相連案件中,有不少案件控方只單憑傳媒片段(有些甚至沒有拍到任何被告的行為,純粹證明該處為暴動現場(控罪書中的The incident)而被告人於該處出現)作基礎便控告有關人士犯下暴動,非法集結。

-

我們認同氣象巴打提及到無論如何,證據還是重中之中,但律政司現在的行事手法是就算知道最後證據不足要ONE也好,都先以被告人有機會不依期歸押(fail to surrender to custody)作反對保釋理由,望法庭先將被告人還押一段時間,以免再有任何街頭活動的力量。

怎也好,請給予身邊的各位多一份關懷。

如有任何錯漏或希望我們再作更正,可以message @ideologisthk_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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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如何
2021-03-28 09:54:38 暴動「共同犯罪」案的後續影響

如想閱讀實際影響及結論,請跳至第 及第 點。


背景

郭啟安法官於「赴湯杜火案」判詞中曾指出,暴動及非法集結本身是集體罪行,參與者除要有「共同目的」,條文亦要求他們「集結在一起」,故認為普通法「共同犯罪」原則不能原番套用。

律政司隨後將有關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上訴庭今日頒下書面判詞,指出「共同犯罪原則完全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即不在現場者亦可被控兩罪」。


協助犯罪、共同犯罪

以近日律政司刑期上訴得直的「睇水案」為例,兩被告雖然未有直接「私了」便衣警,但仍被判襲警罪成,所應用的法律原則正是共同犯罪。

值得留意的是,在同樣事實背景下,兩被告亦可被控「協助襲警」。協助犯罪與共同犯罪分別在於,前者是衍生罪行,即協助犯的刑責取決於主犯,後者則將所有被告視為同一「犯罪集團」的主犯。

簡單而言,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完全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部分示威角色本身亦可被控協助犯罪,最高刑罰與實質罪行一致


兩種不確定性

雖然協助犯罪與共同犯罪有重複之處,但有些事實背景只可透過後者處理,特別是「證據不確定性」及「情境不確定性」。

假設一批警員於暗角對示威者拳打腳踢,示威者隨後死亡。雖然致死原因明顯是警暴,但由於未能判斷哪一下是致命襲擊,在未能證實主犯罪行下,屬衍生罪行的協助犯罪亦不能成立。相反,若應用共同犯罪,法庭可基於「必然是其中一人」的判斷,將全部警員以謀殺罪入罪,這便是證據不確定性的應用。

另一情況下,一群黑社會分成兩批尋仇。第二批到場時,被尋仇者已死去,第一批亦逃之夭夭。雖然第二批沒有實際殺害被尋仇者,但尋仇過程必然會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可「合理預計」被尋仇者會死去,因此第二批亦會被判謀殺罪成,這便是情境不確定性的例子。

反修例運動中的「上水追思牆掟磚案」,兩青年被控謀殺的基礎亦是共同犯罪下的證據及情境不確定性。


實際影響

必須再次強調,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完全適用,部分示威角色本身亦可被控協助犯罪或未完成罪行(如串謀及煽惑)。

本案其中一個獨特影響是控方界定「暴動現場」時可更有彈性。假設「前線」位於佐敦道,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在「挖磚」。加士居道的情況應是非法集結,而由於該批示威者不肯定磚頭是用作「起磚陣」還是襲警,不足以被控協助暴動。然而,如考慮情境不確定性,加士居道的示威者可合理預計磚頭會用作破壞社會安寧,便有機會構成暴動罪。

至於其他角色,如家長車、哨兵、社交平台管理員等,控方只是多了一個定罪門檻稍微降低的工具。


小結:證據仍是重中之重

即使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控方仍須證明被告與他人有共同目的。再以「赴湯杜火案」為例,律政司不選擇上訴,主因是共同犯罪原則亦不能排除被告「未落場」或只是急救員的合理疑點。

簡單而言,對大部分角色而言,假設沒有足夠證據(如:電子通訊紀錄)證明被告有共同犯罪意圖,無論是協助犯罪、共同犯罪還是未完成罪行,均難以定罪,反之亦然。

當然,筆者明白被捕、檢控及定罪是三件事,而亦可合理預計本案過後,警方會透過特定拘捕收「白色恐怖」之效。然而,筆者希望透過解釋實際操作,令大家可下最有效保障自己的決定。

判詞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0/CASJ000001_2020.doc

「睇水」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便衣警遇襲-律政司覆核獲批-兩-把風-男原判3月改囚10個月/

上水追思牆「掟磚」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上水七旬清潔工中磚亡-兩青年被控謀殺暴動傷人-還押候訊將交付高院/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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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7 19:46:17 小道清息
有傳警方或會在今夜凌晨至星期一(29/3)期間拘捕並起訴由理大登記離開的人士
雖然未能準確證實 但請各位有最壞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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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09:44:40
【文憑試將試行「原校及地區試場」安排】

考試及評核局表示,4月舉行的中學文憑試(DSE)核心科目考試將試行「原校及地區試場」安排,大部分學校考生料獲編配到原校試場應考。同時,試場主任可按需要、酌情將第一節及第二節開考時間延後15至30分鐘。

#中學生連線 #2021文憑試 #2021DSE #DSE #DSE安排
384 viewsedited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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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22:23:27 THANK YOU TRU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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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22:16:46
離開 #白宮 時,#特朗普 和第一夫人梅拉尼婭在南草坪向熱情的支持者和媒體致謝,特朗普說擔任總統是「我一生的榮幸」。他還說「我只想說再見,但希望這不是一個長期的再見。」「我們愛美國人民。」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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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9 03:21:07 突發消息
兩大科技巨企Apple Google
威脅將社交軟件Parler 從下載平台下架
如果Parler
不遵從守則及開始屏蔽及篩選發帖
(Apple威脅Parler 二十四小時內)
#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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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如何
2021-01-09 03:20:51 最新消息
社交網站Twitter永久封鎖總統特朗普
Twitter正式永久凍結特朗普帳戶
#探子
418 views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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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11:54:42 【最新】美國國會確認拜登獲足夠選舉人票當選總統
https://news.now.com/urgentnews.jsp?taskId=20199&refer=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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