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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的普遍意志論》 3下 3.4 主權同治權嘅分開,令主權可以成 | 九龍人 Kowlooner

《盧梭的普遍意志論》 3下

3.4
主權同治權嘅分開,令主權可以成為一個獨立嘅政治主體
但博丹嘅政治理論中,公民自由冇扮演重要嘅角色,再睇返盧梭對公民自由不受減損嘅理想城邦定義,

似乎唯一嘅可能就係當所有公民共同進入一個自願嘅公共關係、成為主權嘅一份子、而唔係服從於一個超然嘅主權者之下、使所有人成為城邦嘅一份子,
主權嘅立法就係自我立法,當立法者與守法者統一,服從就係義務,而唔係犧牲。

由是可見,點解主權者權力嘅永久性咁重要?
因為主權權力就為成個社群嘅自主同自由,如果將主權轉讓,就係為人所奴役。


3.5 盧梭點睇主權與治權
「因為主權只有立法的權力,所以它只能透過法律來行動,因此普遍意志的行動便是立法,而只有人民團結的時候,主權才能行動」

盧梭將主權等同於人民嘅集結,而人民共同嘅政治意志,就係主權者嘅意志,以三權概念嚟睇,主權係立法權,而司法權同行政權係分開。

3.5.2 主權高於治權
立法主權係高於政府,因為「當被代表嘅主權者出現,便無需要任何代表」
治權,只係為咗喺主權暫時隱去嘅時候,確保主權者嘅命令有效運作,當主權重新出現,呢啲代表再冇需要存在。

3.5.3 殊別意志
因為普遍意志講求平等性,以公權力向自己立法,所以殊別意志同普遍意志係唔同(particular will & general will),即係話普遍意志只針對立法權,個別政策推行嘅只係長官嘅意志(acts of government)。


3.6 why主權在民?
盧梭認為主權在民嘅道德優越性係源於對公民自主同自由嘅尊重
如果主權者嘅權力集中係少數人手上,大多數人無法參與法律嘅制定,只能服從有少數制定嘅法律,咁就係對自由嘅約束,喺政治上亦都成為被支配嘅階層
只要佢主權在民嘅政治世界,立法者同守法者屬於同一班人,法律先成為人自律立法嘅表現,喺呢個社會,冇人需要服從某個主人,所有人喺法律之下都係平等,所有法律都係公民透過主權者進行自我立法,因此,服從變成義務、保障變成權利。

政治秩序冇辦法改變人天然嘅條件差距,但道德上同法律上嘅人人平等,就可以喺主權在民嘅政治秩序中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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