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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定,即使被告人身處現場,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basic | 九龍人 Kowlooner

本院裁定,即使被告人身處現場,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basic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否則會與該等罪行中「參與」這元素出現重疊或造成混淆。

然而,本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人是否身處現場,均可以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 (secondary and inchoate liability offences) 懲處及被判以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本院亦裁定,如果非法集結或暴動的參與者曾協議共同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並且預見在實行該共同計劃時他們其中一人或多人可能會干犯更嚴重的罪行,參與者可能會根據延伸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extended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就更嚴重的罪行負上法律責任。

本院裁定,單純身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然而,如被告人身處現場並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則可因「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或協助及教唆其他干犯非法集結罪或暴動罪的人士而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