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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的普遍意志論》1 「其實香港人從來沒有授權當下的制度,沒 | 九龍人 Kowlooner

《盧梭的普遍意志論》1

「其實香港人從來沒有授權當下的制度,沒有授權民主回歸,既然如此,為什麼我不可以重新掌握自己的命運?」—梁天琦


為克服社會嘅不平等,公民創立政府,而呢個由社會契約所建立嘅社會,都應該以人民福祉為依歸;
除咗應對不公義同不平等之外,亦係為建立一種新嘅主權位格,由公民嘅整體意志作為國家嘅政治目的。


1.財產權

1.1
洛克認為喺自然狀態,所有平等嘅獨立個體都可以通過理性思考認識自然法或者天賦人權
冇人冇人天生應該服從其他人,所以財產就係人用作自我保存必須嘅資源,因而受到自然法嘅保障

咁喺未有國家嘅自然狀態下,私有產權係如何證立?


1.2 合法擁有財產的條件
所有平等獨立嘅理性個體都擁有自己身體嘅一切,所以當人通過勞動創造出新嘅產品,當中包含咗自己嘅勞動力,所以理應都擁有嗰件產品嘅權利
但要將勞動力合理地把共有嘅自然資源變成勞動者私人嘅財物,做必定要先確保其他人擁有足夠嘅資源享用,而且呢啲財產唔應該浪費。

所有平等而理性嘅人都受到自然法嘅保障,所以當一個人為咗滿足自我保存嘅自然權利,唔應該因此而令其他人自然權利受到傷害。


1.3 自然狀態
人會通過理性認識自然法嘅律令,並且會自行執法,任何人都能以自然法之名懲處違法嘅人。


1.4
為咗避免偏私或個人報復,人通過共同協議設立一個所有人認同嘅政府,有清楚嘅程序同律例可以遵守。
人民通過授權統一嘅立法機關建立國家,並以服從同受到保護嚟體現「默許認同」(tacit consent)
「建立共和國最大嘅目的就係保障私有產權」


1.5 個體性
喺財產個人主義下,公民想展現個體性就必須以求自身擁有嘅私有財產,
而有錢啲嘅人得以實現個體性係建基於無法實現個體性嘅窮人之上
雖然社會係由契約組成,但政府嘅建立始終有有錢人組成,亦係服務有錢人,所以佢哋無需強調什麼特權,只需堅持公民社會嘅平等性筒度的優越性。


1.6 文明嘅墮落
對人嘅倚賴會令人得到不完整的自由,最終只會帶來軟弱同悲慘
財產同原始嘅公義法則:為咗還返每個人屬於自己嘅嘢,首先係每個人都能夠擁有呢啲嘢


1.7 財富不平等
公民社會同國家存在嘅必要係為咗保障有錢人擁有嘅財產不受侵犯,
所以社會同法律嘅出現「給了弱人新的約束,又給了富人新的力量,卻破壞了自然自由,永遠設定了財產與不平等的法律」

透過法律同政府權力,以平等嘅名義永久保障有錢人嘅特權,保護既得利益嘅經濟秩序。


#主權在民論tldr